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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已經20234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第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9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和監督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規定的程序實施。

      本規定所稱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過罰相當。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書面委托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受委托的組織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管




      第七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過電信網絡實施的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人住所地、實際經營地、網絡接入地、取得電信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許可(備案)所在地。

      第八條 兩個以上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管轄。

      兩個以上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對管轄發生爭議的,應當在發生爭議之日起7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在7日內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發現立案的案件應當由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主動回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審查,并于5日內作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采納。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五條 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十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予以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作必要的處理。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在3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第二節 簡易程序

      第十八條 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的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3日內報所屬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節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一條 除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立案:

        (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存在違反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

      (二)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三)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

      (四)屬于本部門管轄。

      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立案的,經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法律、法規、規章對于立案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執法人員開展案件調查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案件調查通知書,告知案件調查的依據、內容、時間、要求等事項。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四條 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分別進行,并制作詢問筆錄。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筆錄有差錯、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更正或者補充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被詢問人拒絕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并簽名。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收集、調取的書證、物證應當是原件、原物。收集、調取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調取經證據持有人或者執法人員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節錄本或者能夠證明該書證、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收集的電子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聽資料應當是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情況,聲音資料應當附有文字記錄。

      第二十七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測、檢驗或者鑒定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沒有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相應條件的機構進行。檢測、檢驗、鑒定結果應當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勘驗或者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筆錄或者檢查筆錄,交當事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不到場、無法找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并簽名。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以由其他人簽名。

      第二十九條 執法人員抽樣取證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抽樣取證憑證,對樣品加貼封條,并由執法人員、當事人在抽樣取證憑證上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不到場、無法找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抽樣取證憑證上注明并簽名。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以由其他人簽名。

      第三十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執法人員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執法人員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應當當場清點并制作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后,各執1份。

      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三十一條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及時采取記錄、復制、拍照、錄像等證據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記保存措施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二)需要檢測、檢驗、鑒定的,送交檢測、檢驗、鑒定;

      (三)依法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決定采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

      (四)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

      (五)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事實成立但依法不應當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沒收的,決定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六)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先行登記保存措施自動解除。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中止案件調查:

      (一)行政處罰決定必須以相關案件的裁判結果或者其他行政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其他行政決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

      (四)因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取得聯系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中止調查的情形。

      中止案件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立即恢復案件調查。

      第三十三條 存在涉嫌違法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等應當終止調查的情形,致使案件調查無法繼續進行的,終止案件調查。

      第三十四條 案件調查終結,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依法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的決定。

      對于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給予的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出。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未告知當事人,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對公民處以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的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對罰款數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沒收與前項所列數額同等的違法所得或者同等價值的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聽證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請時間等內容,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

      第三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組織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7前,將聽證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九條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1名,負責組織聽證;聽證記錄員1名,負責聽證準備和記錄工作;必要時,可以設12名聽證員,協助開展聽證。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聽證記錄員由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指定的非案件調查人員擔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聽證記錄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第四十一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記錄員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紀律、聽證參加人名單和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三)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并介紹案由;

      (四)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出示相應證據材料;涉及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進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等詢問;

      (七)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經聽證主持人允許相互質證、辯論;

      (八)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陳述;

      (九)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終止聽證。

      第四十三條 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經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第四十四條 聽證結束后,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依照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四十六條 法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五)執法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六)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依法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的印章。

      第四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自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90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案件處理過程中,檢驗、檢測、鑒定、中止、聽證、公告等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第四十九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送達確認書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電子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條 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導致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和結案




      第五十一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予以批準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期限及金額。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可以辦理案件結案:

      (一)案件終止調查的;

      (二)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五)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六)其他可以結案的情形。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按照結案處理。

      第五十五條 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后,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案卷歸檔應當一案一卷、文書齊全、手續完備。


                                                        第五章   





      第五十六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違反工業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中“3日”“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規定中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行政執法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視為過期。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內”“前”均包括本數或者本級。

      第五十八條 國防科技工業、煙草專賣領域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91日起施行。2001510日公布的《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原信息產業部令第10號)同時廢止。


       


                                       《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解讀


      發布時間:2023-06-12 17:03 來源: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2023年5月3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63號,以下簡稱《規定》),對現行《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了修訂。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同志對《規定》進行了解讀。


      問:《規定》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黨的二十大對扎實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作出了明確部署,要求統籌立改廢釋纂,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行政處罰有關規章制度,是保障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行政、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舉措。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正式施行,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概念,新增了行政處罰的種類,擴大了聽證范圍,明確了法制審核的范圍,新增了首違不罰制度,明確了案件辦理期限,確立了重大行政處罰公示等制度?,F行《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制定于2001年,對通信領域嚴格規范實施行政處罰發揮了重要作用?!缎姓幜P法》修訂和實施后,需要對現行《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立案、證據、法制審核等方面的制度進行調整,也需要對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予以回應。


      同時,現行《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僅適用于通信領域,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除國防科技工業、煙草之外的其他工業領域尚未制定行政處罰規章,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也缺乏行政處罰方面的細化規定。修訂現行《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全面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適應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監管新形勢、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客觀需要。


      問:《規定》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開展研究和座談。系統梳理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總結實踐經驗,通過召開座談會、調研等方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對重點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形成《規定(征求意見稿)》。二是聽取各方面意見。書面征求了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以及國防科工局、煙草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召開研討會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法院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三是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有關制度,形成《規定(修訂草案)》。


      2023年4月2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規定(修訂草案)》。


      問:《規定》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規定》主要修訂了以下制度:


      (一)擴大適用范圍?,F行《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主要適用于通信領域,《規定》根據當前工業和信息化行政執法工作需要,將適用范圍擴展到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并更名為《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紤]到國防科技工業、煙草專賣領域的特殊性,其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另行制定。


      (二)增加行政處罰程序一般性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以及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有關要求,增加了行政處罰原則、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執法人員資格要求、執法全過程記錄、行政處罰決定公開等制度,并調整和細化了有關回避的規定。


      (三)完善管轄制度?!兑幎ā丰槍νㄟ^電信網絡實施的違法行為發生地難以確定的情況,規定了住所地、網絡接入地等違法行為發生地,便于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確定管轄。對于兩個以上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規定了“最先立案”管轄原則,細化了管轄權爭議解決程序。同時,調整了移送管轄的有關規定。


      (四)調整、細化普通程序。在立案方面,完善了立案條件、時限等規定。在調查方面,優化了調查取證程序,明確了執法基本要求,增加了中止調查等規定。在聽證方面,調整了聽證適用情形、聽證人員等規定。在決定方面,增加了重大違法行為應當集體討論的規定,調整了案件辦案期限。在送達方面,明確了送達方式和送達地址有關要求。


      (五)完善執行、結案程序。調整和細化了延期和分期繳納罰款程序,修改完善了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采取的措施。補充完善了可以結案的情形,進一步明確了歸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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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佰提示:由于主管轉移目前《鹽業行政執法辦法》雖未明文廢止,但隨著《鹽業管理條例》的廢止實施該《條例》的《鹽業行政執法辦法》從法律效力上來講會因此失效,但從實施鹽業行政法規角度實施《食鹽專營辦法》 在有權機關清理廢止前仍可按修訂后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強制法新調整事項適用。自《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后,全面取代《鹽業行政執法辦法》,鹽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有了新的執法辦法。存在小問題是有關鹽業執法或工信執法格式文書,需要部統一明確(執行各地司法部門編印文本或配套借用市場監管部門,還是工信部后續制訂的執法格式文書或沿用此前通信行政執法格式文書)。

       

       

      輕工業部令

      第2號

       

      《鹽業行政執法辦法》已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經輕工業部第八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鹽業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鹽業管理條例》貫徹施行,加強鹽業行政執法(簡稱鹽政執法,下同),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維護鹽業部門、鹽業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鹽業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鹽業行政執法機構(簡稱鹽政執法機構,下同)及執法人員,從事鹽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鹽政執法,是指各級鹽政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對《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以及依法對鹽業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四條 鹽政執法工作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準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鹽業違法行為。

      第五條 鹽政執法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 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鹽政執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鹽政熱執法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鹽政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鹽政執法工作。

      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大重點鹽區(包括產區和銷區)、鹽業企業設立鹽政執法機構。

      第八條 各級鹽政執法機構應配備政治素質好,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鹽政業務,經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鹽政執法工作。

      第九條 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并對其施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依法對違反鹽業法規、規章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理鹽業行政復議;

      (四)受理對鹽業違法行為的舉報;

      (五)受理鹽業行政糾紛;

      (六)完成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鹽政執法檢查和案件查處任務。

      第十條 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或個人對《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依法獨立或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本轄區內的鹽業違法案件;

      (三)對鹽業違法行為的當事人、見證人和涉及鹽業違法行為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要求被調查人、被詢問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四)查閱、抄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向被檢查、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執法檢查和處罰;

      (二)佩戴執法標志,主動向被檢查、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出示《中國鹽政檢查證》;

      (三)為舉報鹽業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和被查閱、復制的文件、資料保密;

      (四)秉公執法、廉潔奉公,承擔錯誤查處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鹽業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依照《鹽業管理條例》和其他鹽業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在查處鹽業違法行為時,獨立行使鹽政執法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章 鹽業違法案件及其管轄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鹽業違法行為之一,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構成鹽業違法案件:

      (一)違反《鹽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的;

      (二)破壞鹽業資源、侵犯鹽場(廠、礦)保護區的;

      (三)侵犯鹽業企業財產和設施的;

      (四)生產和銷售土鹽、硝鹽、工業廢渣、廢液制鹽及其他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的;

      (五)向碘缺乏病地區供應、銷售非碘食鹽的;

      (六)不執行國家計劃和有關規定,未經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擅自生產、運銷、購進原鹽、加工鹽、液體鹽的;

      (七)其他違反鹽業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四條 中國鹽業總公司經授權查處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鹽業違法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鹽業違法案件;其他鹽業違法案件,由省級以下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其受案劃分標準,由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均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查處案件的部門管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有管轄權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查處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第十六條 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當事人因不服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鹽業行政處罰決定而提起的行政復議。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鹽業行政處罰不當,有權改變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或指令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作出處理。

       

      第四章 鹽業違法案件的查處程序

       

      第十七條 各級鹽政執法機構查處鹽業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鹽業法規、規章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適當、手續完備。

      第十八條 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屬于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鹽業違法案件,事實清楚、情節較輕,或非法所得額不足二百元人民幣、違法金額不足一千元人民幣,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其他案件適用一般程序。

      第十九條 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的簡易程序是由鹽政執法人員對鹽業違法案件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填寫《鹽業違法案件簡易處罰決定書》交給當事人。

      第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時,鹽政執法人員有權采取下列處罰方式:

      (一)批評、警告;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三)沒收其非法生產、運銷、購進的原鹽、加工鹽;

      (四)沒收其非法所得金額;

      (五)處以五十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條 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的一般程序為:立案、調查、處理和結案。

      第二十二條 屬于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鹽業違法案件,情節較重,或非法所得額超過二百元人民幣、違法金額超過一千元人民幣的,經鹽政執法機構審查,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予立案。

      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填寫《鹽業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其設立的下級鹽政執法機構和其授權的鹽業企業,下同)主管領導批準后立案。

      經批準立案的案件,應及時指定承辦人。

      第二十三條 鹽政執法人員在調查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證人提出詢問,作出《詢問記錄》,索取有關證據,必要時可進行現場勘查。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記錄。

      第二十四條 在鹽業違法案件當事人有隱匿、銷毀證據可能的情況下,對違法物品,鹽政執法機構可予以先行封存、扣押,并向當事人出具封存、扣押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鹽業違法案件經調查后,確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時,由案件承辦人填寫《鹽業違法案件處理呈批表》,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批準,按照《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鹽業違法的個人、單位及其直接責任者作出行政處罰,填寫《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鹽政執法機構送達《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不在時,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收發部門簽收。

      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鹽政熱潮機構送達《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七條 鹽政執法機構一般應在立案后三十日內對鹽業違法案件做出處罰決定;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做出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第二十八條 對鹽業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和強制執行,按照《鹽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鹽業違法案件辦理完畢,承辦人應填寫《鹽業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主管領導批準后結案,并將案件全部資料立卷歸檔。

      第三十條 鹽政執法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和不屬于正常經費預算范圍的開支,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必不可少的辦案業務開支,由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人民政府和財政機關等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的規定,罰沒的財物,按照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舉報鹽業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三條 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貫徹執行《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或鹽政執法中成績顯著,以及制止或糾正鹽業違法行為,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以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四條 拒絕、阻礙鹽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鹽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致使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準確的糾正、查處而造成國家、集體重大經濟損失或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除第七條第二款外,均包含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鹽業企業。

      第三十七條 鹽業行政執法標志和《中國鹽政檢查證》,由輕工業部統一制作,各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填發。

      有關鹽政執法文書,由輕工業部制定格式,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輕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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