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業體制改革后鹽業法規規章立改廢動態
文章作者:壹佰 發表日期:2023-09-21 瀏覽次數:5732次手機掃碼查看
鹽業體制改革后鹽業法規規章清理立改廢動態
——國家層面行政法規規章立改廢清理動態:國務院3個鹽業法規,修訂出臺《食鹽專營辦法》1個,起草修訂草案正在征求意見后進一步調研的《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個,廢止《鹽業管理條例》1個。市場監管總局新出臺《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規章1個。
——鹽改后地方性鹽業法規規章清理動態:修訂出臺6個(3個地方性法規-貴州、陜西、四川,3個省政府規章-上海、福建、河北),正在調研修廢的5個(2個地方性法規-廣東、河南,3個省政府規章-江西、廣西、吉林),準備立法(1個地方性法規)的1個-青海,已經廢止的19個(13個地方性法規-天津、遼寧、浙江、黑龍江、湖南、湖北、重慶、新疆、寧夏、山西、云南、山東、內蒙古,6個省政府規章-北京、甘肅、西藏、安徽、海南、江蘇。
正在調研或修或廢地方性法規規章動態:擬制定地方性鹽業法規1個-青海;修訂地方性法規2個-廣東、河南,修訂省政府規章3個-江西、廣西、吉林。其中明確調研立改廢的省政府規章2個(廣西、吉林),明確調研修訂的省政府規章1個(江西),明確調研修訂的地方性法規2個(廣東、河南)。此外,先廢后立的地方性法規1個(重慶)、進入立法廢止程序的省政府規章1個-四川。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地方性法規規章清理動態:由省級衛生健康部門主管,目前收集資料情況:16個食鹽加碘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中2個地方性法規、14個省政府規章。目前檢索11個繼續有效,5個廢止。其中:2個省地方性法規仍有效-江西、河北,9個省政府規章仍有效-明確修改的安徽、湖北,按鹽改實施方案進行修訂的陜西、山東、海南、新疆、西藏、北京、福建,5個省政府規章廢止-江蘇、湖南、山西、黑龍江、寧夏。
本鹽業法規規章清理動態擬跟蹤立改廢信息適時補充訂正。
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16〕25號 2016年4月22日)提出要求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治鹽。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設標準體系,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確各方管理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十五)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精神,抓緊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廢建議,推動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促進鹽業健康發展。
一、鹽改后國務院和部委局修廢新立鹽業法規規章信息(4)
1、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修訂 2017年12月26日公布)
工信部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征求對《漁業、畜牧用鹽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pdf
2、鹽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96號廢止 2017年12月26日公布)
88輕鹽26號輕工部商業部衛生部工商局關于重申加強食鹽市場若干規定的通知(已失效工作參考).pdf
工商市字94-3號國家工商局、中國輕工總會、國內貿易部、衛生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加強食鹽市場管理堅決杜絕非碘鹽進入缺碘地區的通知(已失效工作參考).pdf
3、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鹽改啟動時曾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后2018年5月14日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 2020年1月2日司法部就修訂送審稿征求省市區意見 國家衛生健康委針對前項征求意見中有關完善修訂事項目前還在深入調研中)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 2017年3月1日)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十二、將《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為防治疾病,在碘鹽中同時添加其他營養強化劑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并標明銷售范圍?!?
※針對防治大骨節等地方病加工供應硒碘等強化營養鹽的修改內容:第二十條 為防治疾病,在碘鹽中同時添加其他營養強化劑或者藥物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鹽業主管機構批準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并標明銷售范圍。
此前,2012年衛生部為了配合國家的減鹽行動,避免居民過多攝入食鹽,3月15日(2013年1月1日執行)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時,除碘以外該標準取消了食鹽作為營養強化劑載體。因此,該行政法規修訂后的第二十條第一款必然導致GB14880-2012修訂增項,目前未見修標結果公布,但2023年1月19日國家風險評估中心發布關于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草案)意見的函》向有關單位和該網公開征求意見,該草案仍未就行政法規修訂事項作相應調整,已經引起疾控單位關注。
4、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3號 2020年1月2日)
※《辦法》是實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針對食鹽質量監管的具體規章,一并適用市場監管總局相關食品安全監管規章和公告: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通知.pdf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分公司申辦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復函.pdf(食品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原則,但1個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載明多個生產地點可以一起申請或單獨按生產地點分別申辦食品生產許可證)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的通知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食品銷售領域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五張清單的通知
……
二、深化鹽改具體應用食鹽供應質量安全法律法規文件(8)
1、《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號 2018年4月12日)
工信部根據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積極參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綜合考慮技術水平、衛生保障條件等因素,制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規范條件?!敝贫ǖ男姓幏缎晕募?。
2023年3月16日工信部網站公開征求《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適應行業改革發展新形勢的新要求,釋放新動能、激發新活力,持續推進行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自2022年起工信部進行了修訂完善,對2023年食鹽定點企業證書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進行了進一步規范明確。工信部新修訂成《食鹽定點企業規范條件》《食鹽定點企業規范管理辦法》已于2023年8月17日部務會議通過,即將以2023年第20號公告的形式公布。與此同時,中鹽協會在工信部消費品司指導下9月14日舉辦全國食鹽定點企業證書審核和換發工作交流會,并組織編寫《食鹽定點企業規范條件和管理辦法實施指南》將于9月印制完成。
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2年第14號 2022年6月21日)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便利市場主體按需申請行政許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要求,對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我部制定了《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現予以公告。
工信部主管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18、19食鹽定點生產批發.pdf
《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2023-01-19 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要求,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我部制定了部主管的36項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現對外公布。
18.1.1事項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下業務項_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首次申請實施要素.pdf
18.1.2事項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下業務項_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有效期屆滿延續申請實施要素.pdf
18.1.3事項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審批下業務項_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法人、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品種、生產地址變更申請實施要素.pdf
19.1.1事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下業務項_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首次申請實施要素.pdf
19.1.2事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下業務項_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有效期屆滿延續申請實施要素.pdf
19.1.3事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審批下業務項_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法人、名稱、注冊地址、批發地址變更申請實施要素.pdf
——有關公共法律鏈接:
——有關標準鏈接:
0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GB2721)
02-《食用鹽》(GB/T5461)
03-《食品加工用鹽》(QB/T 5535)
0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碘含量》(GB26878)
05-《制鹽工業術語》(GB/T19420)
06-《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GB/T19828)
0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
0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
09-《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GB/T18770)
10-《食鹽安全信息追溯體系規范》(QB/T5279)
11-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19001)
12-食品安全管理體系(GB/T22000)
13-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通用要求(GB/T27341)
14-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第2號公告)
01GB 272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pdf
03QBT5535-2020輕工行業標準 食品加工用鹽.pdf
04GB 26878-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碘含量.pdf
川鹽局〔2016〕58號關于印發《關于在碘鹽包裝袋上印制碘缺乏病防治知識的說明》的函.pdf
川鹽局〔2016〕68號關于印發《組織實施鹽產品國家標準有關問題的協調的意見》的通知.pdf
06GBT 19828-2018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技術規范.pdf
07GB 14881-2013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pdf
08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pdf.pdf
09GBT 18770-2020 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標準.pdf
10QBT5279-2018 食鹽安全信息追溯體系規范.pdf
12-1GBT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pdf
12-2GB_T22004-2007食品安全管理體系GB_T22000-2006的應用指南.pdf
13GBT27341-2009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生產企業通用要求.pdf
14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實施規則-2021第2號公告.pdf
——有關背景資料鏈接:
“十三五”期間全國食鹽定點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匯總(2020年).pdf(中國鹽業協會經濟運行部)
2、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9〕92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未加碘食鹽管理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8〕802號)
4、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開展2022年全國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動的通知》(國衛辦疾控函〔2022〕153號 5月15日全國防治碘缺乏病日,自1994年起至今,每年多部委、機構聯合行文或近年衛健委行文,多部門、機構協作和食鹽定點企業開展宣傳活動——始終采用“預防碘缺乏病”、“最”的用語,聲稱“食用碘鹽是預防碘缺乏病最簡便、安全、有效的方式”的防治知識,進而通過GB16006規范“要在碘鹽包裝上印制碘缺乏病防治知識”)
※經檢索尚未廢止需按從新(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原則適用政策性的規范性文件(5)
⑴2000年的奮斗目標: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衛生部、中國輕工總會《中國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規劃綱要》的通知(國辦發〔1994〕88號)
⑵實現目標后可持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七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29號)
⑶部門協作納入常規: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人口計生委、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廣電局、全國婦聯、中國殘聯、國務院婦兒工委、關心下一代工委、中鹽總公司《實現中國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標行動方案》(衛疾控發〔2006〕443號 作為強制性規范載入《GB16006-2008碘缺乏病消除標準.pdf》)
⑷加工碘鹽標識措施:中國輕工總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食用碘鹽包裝采用防偽“碘鹽標志”的通知》(輕總鹽辦〔1995〕11號)
⑸供應未加碘鹽舉措:衛生部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無碘食鹽供應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衛辦疾控發〔2009〕168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無碘食鹽市場供應工作的通知》(工信廳消費〔2009〕189號)
5、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等《關于深化鹽業體制改革完善食鹽專營管理和專業化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1〕783號)
6、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食鹽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032號)
7、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通知》(市監食生〔2020〕15號 2020年2月19日)
8、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修訂公布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公告》(2020年2月23日 2020年第8號)
※調味品 0306食鹽 品種明細
10、27部門:關于對鹽行業生產經營嚴重失信者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pdf (2017年6月21日 發改經體〔2017〕1164號)
三、鹽改后部分省區市已經修訂出臺鹽業法規規章信息(6)
1、四川省鹽業管理條例(2022年12月2日修訂)
2、河北省食鹽專營管理實施辦法(2022年8月12日修訂)
3、陜西省食鹽管理條例(2022年7月28日修訂)
4、上海市鹽業管理規定(2021年7月29日修訂)
5、貴州省食鹽管理條例(2020年1月9日修訂)
6、福建省鹽業管理辦法(2020年8月7日修訂)
四、鹽改后部分省區市在調研修廢立鹽業法規規章信息(6)
1、江西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2014年1月30日修正)
2020年2月12日江西省工信廳就《江西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2、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管理辦法(2013年4月28日修訂)
《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桂政發〔2016〕78號)規定:完善食鹽法規體系。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法規的修訂工作,適時依照立法程序提出廣西鹽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的立、改、廢意見,促進依法治鹽、依法行政。
時限要求:國家修訂的《食鹽專營辦法》和《鹽業管理條例》公布后3個月內。
《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桂政辦發〔2017〕86號)規定:鹽業主管機構及職能。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為自治區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承擔全區鹽行業管理職能,負責管理全區食鹽專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鹽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修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促進依法治鹽;制定全區鹽業發展規劃;組織落實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的食鹽儲備制度,保障市場供應和鹽行業穩定發展;監測分析鹽行業經濟運行態勢,協調處置全區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保障邊遠貧困地區合格碘鹽供應;指導全區各地鹽行業管理工作。
3、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2002年10月13日修訂)
《廣東省食鹽專營管理實施細則》(1997年7月10日省政府令第18號公布)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1號 2016年12月27日)規定:(十七)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省鹽業主管機構、法制辦等部門要根據國家鹽業法律法規和鹽業體制改革精神,抓緊制定我省鹽業法規政策修訂工作計劃,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提出立改廢建議,按立法程序修訂《廣東省鹽業管理條例》,推動健全鹽業法律法規體系,促進鹽業健康發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鹽務局牽頭,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法制辦配合)
廣東省工信廳已經專班修訂并報送修訂草案建議稿,省司法廳擬結合司法部征求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送審稿意見及后續出臺情況一并研究。
4、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2010年7月30日根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河南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豫政〔2016〕84號 2016年12月30日)規定:(十六)完善省內鹽業法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要求,對我省現行鹽業管理法規、規章、政策進行清理和整合。按照國家新修訂的《食鹽專營辦法》《鹽業管理條例》,對《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進行修改,促進和保障河南省鹽業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開展。(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省政府法制辦、省鹽務局配合)
2019年1月25日《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201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五、積極參加立法活動及規范性文件管理。認真研究有關部門發送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及時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積極參加立法研討和論證,加強與相關單位的協調,推動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相關立法工作。由我委起草的1件審議項目《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和2件調研項目《河南省企業技術改造條例》和《河南省非煤礦山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納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2018年至2022年地方立法規劃》,已于今年6月由省委批轉實施。
河南省鹽業執法監督局2019年2月19日向省法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作《2018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做好立法立規工作。向省人大法工委上報了修訂《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的報告,并積極參加省人大財經委組織的《河南省鹽業管理條例》修改或廢止的征求意見會,最終確定了對我省條例進行修改。
5、吉林省鹽業管理辦法(根據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鹽業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吉林省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吉政發〔2017〕5號)規定: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政策措施,對《吉林省鹽業管理辦法》《吉林省食鹽儲備管理辦法》等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出立改廢建議,推動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全面落實依法治鹽。
6、青海省鹽改后正加快推動鹽業管理法規出臺
《青海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97號)規定:加強管理制度體系建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相關部門,盡快研究制定食鹽儲備管理、跨區域經營食鹽管理、邊遠貧困民族地區食鹽補貼、工業鹽管理、保障食鹽市場穩定的應急預案等相關配套政策及措施;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確保省內食鹽供應安全;加快推動出臺我省鹽業管理地方性法規,促進全省鹽業健康穩定發展。
五、鹽改后部分省區市正在已經廢止鹽業法規規章信息(18)
1、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天津市鹽業管理條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號公告)
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天津市鹽業管理條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5年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2、2021年5月27日——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遼寧省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七十三號)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遼寧省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1年5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浙江省灘涂圍墾管理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42 號 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四、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4、2020年6月18日——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黑龍江省體育發展條例》等1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20年6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
二、廢止《黑龍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條例》、《黑龍江省鹽業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國有重點林區條例》、《黑龍江省信訪條例》、《黑龍江省土地監察條例》、《黑龍江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黑龍江省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等8部地方性法規。
5、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湖南省鹽業管理條例》(2002年1月24日通過、2012年3月31日最后修正)
6、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19年11月29日通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百六十四號公告)
二十、廢止《湖北省鹽業管理條例》
7、2019年11月29日——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重慶市鹽業管理條例》等兩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19年11月29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重慶市鹽業管理條例》(1999年3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1月24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2年1月21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于取消或調整部分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等項目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4年6月28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06年5月1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0年7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1年11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另:重慶市經信委自2019年2月進行《重慶市鹽業管理條例》修訂政府采購項目的競爭性磋商后,已按程序委托西南政法大學調研。市人大廢止《重慶市食鹽管理條例》后,市經信委按程序起草《重慶市食鹽管理條例》,列入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中地方性法規草案調研項目第8項,起草單位為市經信委,爭取成熟后報送。
8、2019年11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掃除文盲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19年11月29日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8號)公布)
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1999年12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9、2019年9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2019年9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
10、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山西省酒類管理條例》和《山西省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號公告)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廢止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酒類管理條例》;廢止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的《山西省鹽業管理條例》。
11、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
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規,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規:
一、廢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規
(四)《云南省鹽業管理條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12、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山東省鹽業管理條例》(2000年10月2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7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3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13、2018年7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煤礦管理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18年7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六、《內蒙古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1998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4、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北京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等4項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2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4號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下列政府規章:
一、北京市鹽業管理若干規定(1995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號令第三次修改)
15、2020年8月1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甘肅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等1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通過,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公布)
為了全面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確定的目標任務,省政府對涉及政府職能轉變、“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政府規章,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相關規定進行了清理,決定對《甘肅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等10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三、甘肅省實施鹽業管理條例辦法(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號修正公布)
16、2020年6月17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2020年6月17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公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區黨委關于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不適應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二、對10件規章予以廢止。(附件2)
附件2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根據機構改革需要,以及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政管理不適應情況,決定廢止《西藏自治區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辦法》等10件政府規章。
二、廢止《西藏自治區食鹽專營辦法》(公布時間:1997年7月7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17、2019年1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4號公布)
為保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在我省的貫徹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權威和尊嚴,現決定廢止《安徽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4部規章:
一、《安徽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1991年12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根據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第一次修訂,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第二次修訂,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第三次修訂)。
18、2019年1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四個省政府規章的決定(2019年12月23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公布)
省政府決定廢止下列4個規章:
一、《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1991年2月8日發布)。
19、2018年5月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2018年5月2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8年5月6日發布)
為了保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措施落實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省政府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對9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九、《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1年10月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
此外,《四川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1992年5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發布),2120、2021年列入省政府立法計劃(省政府規章重點調研項目,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四川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廢止) 經濟和信息化廳”項目后,現已列入2023年省政府規章立法計劃。
六、鹽改后部分省區市修訂碘鹽法規規章已廢或修信息(16)
16個食鹽加碘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中2個地方性法規、14個省政府規章。目前檢索11個繼續有效,5個廢止。其中:2個省地方性法規仍有效-江西、河北;9個省政府規章仍有效-2個明確修訂的安徽(修訂調研)、湖北(需修改后重新公布),7個按本省鹽改實施方案進行的陜西、山東、海南、新疆、西藏、北京、福建。5個省政府規章廢止-江蘇、湖南、山西、黑龍江、寧夏。
——繼續生效
1、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2002年6月1日修訂)
2、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河北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監督管理條例》(2017年9年28日修訂)
3、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實施辦法》(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修訂)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9年規章制定計劃(皖政辦秘〔2019〕54號 2019年4月30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及省委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和法治安徽建設,現對省政府2019年規章制定作如下安排:
三、調研論證類項目(3件)
2.安徽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實施辦法(修訂)省衛生健康委
4、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實施辦法》(根據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號修正)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規章清理結果的決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號 2019年1月31日)
三、下列規章予以修改(20部):
5.《湖北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32號)
需要修改的省政府規章由相關部門依照立法程序提請省政府審議后重新公布。
5、陜西省人民政府《陜西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48號 2011年2月25日修訂)
6、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 2004年7月15日修訂)
7、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 2004年2月26日修訂)
8、新疆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若干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1號 1998年7月3日)
9、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區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號 1997年7月7日)
10、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政府令〔1996〕7號 1996年6月5日)
11、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碘鹽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5號 1996年5月3日)
——已經廢止
1、2022年5月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江蘇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56號 2022年5月1日)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貫徹實施,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就業,省政府對涉及長江流域保護、行政處罰內容、不合理罰款規定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清理,省政府決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三、《江蘇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實施辦法》(1996年3月2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發布;根據2004年6月29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3號第一次修訂;根據2008年3月2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1號第二次修訂;根據2012年2月2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81號第三次修訂)
2、2022年1月18日起——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2022年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號公布 自2022年1月18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21〕5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21〕39號)等有關部署,省人民政府組織對129件現行有效省人民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廢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規章:
四、《湖南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1996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6號公布,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修改)
3、2020年11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實施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 2020年11月20日)
為保證法律、行政法規在我省的貫徹實施,有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省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對12件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三、《山西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實施辦法》
4、2016年11月1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黑龍江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等7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2016年11月15日)
為貫徹落實國家、我省各專項清理部署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相關要求,做好與國家廢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等決定的銜接,廢止和修改不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存在部門利益法制化等問題的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廢止26部省政府規章
(十三)《黑龍江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1996年5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5、2011年11月1日——寧夏自治區人民政府《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8號 2011年11月1日)
廢止的相關法規為: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