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陜西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屬企業:
新修訂的《陜西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委黨委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據此修訂完善你公司的投資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投資管理,防范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
陜西省國資委
2023年9月19日
陜西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省屬企業規范投資管理,發揮投資對優化供給結構的關鍵作用,促進高質量發展,切實防范投資風險,著力提高投資效益,更好地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參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34號令)《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35號令)及《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陜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省屬企業在境內外開展的投資行為,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等:
(一)固定資產投資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建造或購置固定資產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房產、建筑物、設備、運輸工具以及基本建設、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工程或項目等;
(二)股權投資是指企業為參與或控制企業經營活動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權為目的的投資行為,主要包括新設、增資(增持)、對外投資并購等投資活動,及其他按照國資委相關制度文件應當納入股權投資管理的項目類別。
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省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并經省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省屬企業承擔的中省中長期規劃重大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下達的重點項目,按照集團公司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重大前期(謀劃儲備)項目是指處于前期謀劃、研究、論證階段,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自身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重大項目;已經依法完成項目建議書批復或取得核準(備案)手續,擬于下一年度開工建設的重大項目。
第四條 省國資委以國家發展戰略、陜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方向為引領,以監管企業發展規劃為依據,以引導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省屬企業強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
第五條 省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監管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依法對省屬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和引導國有資本投資方向,審核省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二)制定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分類、分級監管;
(三)指導督促省屬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對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督促省屬企業依據其戰略定位、主業方向和發展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
(五)監督檢查省屬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實施情況;
(六)組織開展省屬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
(七)對省屬企業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條 省屬企業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戰略引領。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服從服務國家和全省發展戰略,體現出資人投資意愿,堅持聚焦主業,向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省屬企業布局結構優化,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二)依法合規。遵守我國和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商業規則和文化習俗,遵守企業章程及國有資產監管有關制度規定,依法規范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切實防范投資風險,維護國有資本安全。
(三)能力匹配。投資規模與企業資本實力、負債水平、融資能力相適應,與企業管理能力、行業經驗、人才儲備和抗風險能力相匹配。
(四)回報合理。商業性投資項目應當遵循價值創造和市場化理念,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著力提高投資收益水平。公共服務類投資項目,應當在滿足社會效益的基礎上,兼顧企業經濟效益。
第七條 省屬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并執行企業投資管理制度;
(二)制定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三)編制并實施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
(四)開展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核、可行性研究、審查論證等前期工作;
(五)組織實施投資項目,加強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和風險控制;
(六)開展投資統計、分析、審計及后評價工作;
(七)履行投資信息、重要事項報送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
(八)追究所屬企業相關責任人違規投資責任。
第二章 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及重大投資項目標準;
(二)投資管理部門、職責及管理流程;
(三)投資決策機構、職責及決策程序;
(四)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五)投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或投資分析、盡職調查、評估及論證等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六)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八)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資項目審計和后評價制度;
(十)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十一)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
(十二)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三)其他應當納入投資管理制度體系的內容。
省屬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省國資委備案。涉及境外投資的省屬企業應當參照上述規定,制定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原則上未制定境外投資管理制度不得開展境外投資。
第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機制,規定所屬企業的投資權限、決策程序,對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分類分級向下授權投資決策的企業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兩級。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一律不得向下授權或放權。
第十條 省國資委和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并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省國資委建立省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對省屬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月度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等投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和管理。省屬企業建立完善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投資基礎信息管理,通過信息系統對企業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實施等情況進行全面全程的動態監控和管理,按要求及時通過系統向省國資委報送投資相關數據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省國資委建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規劃投資、法律合規、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資本運營、干部管理、紀檢監察、審計巡察等相關監管職能,實現對省屬企業投資活動過程監管全覆蓋。
第三章 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制定發布并動態調整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明確省屬企業開展投資活動的紅線底線要求。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根據省國資委發布的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結合企業經營規模、行業特點等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省國資委。
第十四條 省國資委按照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省屬企業投資進行分類監管:
(一)列入禁止類的投資項目,省屬企業一律不得投資;
(二)列入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省屬企業應當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程序;
(三)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企業按照發展戰略規劃自主決策,省國資委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一節 年度投資計劃管理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相銜接。省屬企業的投資項目均應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未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確需追加投資項目的應當調整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報送省國資委,主要內容包括:
(一)計劃投資總體情況;
(二)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三)投資規模、資金來源、企業負債率水平及計劃投資對企業負債率的影響;
(四)投資結構分析;
(五)重大投資項目情況;
(六)投資回報和風險控制措施;
(七)后評價工作計劃;
(八)重大前期(謀劃儲備)項目情況。
第十七條 省國資委依據陜西省產業發展戰略、省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省屬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堅持差異化錯位發展,避免同質競爭,嚴控產能過剩行業和低效無效投資。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省國資委在收到年度投資計劃(含調整計劃)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企業反饋書面意見。省屬企業應當根據省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進行修改并于20個工作日內報送修改完善后的年度投資計劃或補充說明以履行備案程序。
省國資委建立省屬企業債務風險管控“特別監管企業”名單,并動態調整。進入名單的企業,其年度投資計劃需經省國資委審批后方可實施,且不得因投資推高企業負債率水平。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切實提高年度投資計劃編制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嚴謹性。經備案后的年度投資計劃不得隨意調整,因市場、政策變化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每年6月、9月可分別調整一次,原則上每次調整額度不超過年度計劃投資總額的10%。
年度投資計劃調整報告重點說明調整事項的必要性和具體情況,經企業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省國資委。
第二節 投資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省國資委確認的主業及培育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方向,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新投資項目應當深入進行政策、技術、市場、法律、融資、收益、風險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其中股權投資項目、合資合作類投資項目應當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并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序。
第二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重大投資信息告知義務。企業與各級政府(機構)、投資合作方簽訂戰略合作框架、重大投資項目意向協議,以及重大投資項目開工、竣工、投產和其他重要工程關鍵節點等信息,應當在事前5個工作日通過投資管理系統或文件將相關情況報省國資委。投資項目因各種原因造成停工或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等情況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省國資委;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在按照中省有關規定報告安全生產行業管理部門的同時,將有關情況同步報省國資委。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可行性研究并出具報告。由企業自行組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并出具報告的,應當經董事會同意。
省屬企業要強化對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論證。組織專家進行審查論證的,外部專家應當達到二分之一以上,專家應當出具審查論證意見,審查論證意見實行署名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評審機構進行審查論證的,評審機構應當出具審查論證報告。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論證意見,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省屬企業應當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向省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
(一)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
(二)董事會決議;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文件;
(四)項目融資方案;
(五)項目風險防控報告;
(六)法律審核意見書;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省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投資收益、風險防范等方面,對省屬企業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履行出資人審核程序,并對有異議的項目在收到相關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向省屬企業反饋書面意見。省國資委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經省國資委審核的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兩年內未實施的,重新履行審核程序。
第二十四條 已履行出資人審核程序的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屬企業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省國資委提出變更申請: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資金來源、投資規模變化幅度超過審核投資的10%;
(三)需要對項目相關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省國資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 省國資委對以下投資項目實行單項備案管理:
(一)省屬企業單項投資額大于企業上年度合并報表凈資產15%小于50%(含)或單項投資額超過30億元(含)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履行完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填寫《陜西省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單項備案表》并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報送相關材料。同時,對于不在范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省國資委將根據行業特點、企業經營狀況等,“一企一策”制定并動態調整單項備案管理標準。
省國資委對備案項目材料的完整性、決策程序的規范性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有異議的項目在1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書面反饋意見。
(二)省屬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設立公司,按照省國資委關于對監管企業設立公司實施事前監管的有關要求,報省國資委備案。
省國資委重點從主業方向、必要性、收益水平等方面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書面反饋意見。
第二十六條 連續三年盈利的省屬企業,在批準的主業范圍外,根據落實陜西經濟發展戰略需要和省屬企業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方向,可上報擬培育發展1-3個與主業相關或相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根據國家最新發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目錄》執行),經省國資委認定同意后,相關領域項目納入年度投資計劃備案管理。培育發展期間視同主業管理,發展成熟后可申請調整為主業。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出資組建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基金或向基金出資,應當嚴格遵守基金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符合企業功能定位和發展戰略規劃,制定規范基金投資決策、基金管理人選擇、對外募集資金和項目投資決策、運營管理、到期退出等行為的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加強對基金投資制度、決策和有關合同的法律審核,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包括所控制的合伙企業)投資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投資活動,應當同時遵守證券監督管理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規范投資事項的決策程序、流程。嚴把項目立項、考察初審、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審計評估、專家論證、黨委會前置研究討論、董事會審議決策等重點環節。企業在研究重大投資事項前應當征求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及法律顧問意見。不得在投資項目已實施后再召開董事會或以傳簽方式補辦董事會決議。
省屬企業決策機構對投資項目做出決策,應當形成決策文件,所有參與決策的人員應當在決策文件上簽字,所發表意見應當記錄存檔。
第五章 投資事中管理
第三十條 省國資委建立完善省屬企業投資“月簡報、季分析、年總結”運行統計分析制度,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重大投資項目進展等情況全程跟蹤分析,及時發現企業計劃執行偏差和投資運行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第三十一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實施中的重大投資項目不定期隨機監督檢查,對年度投資計劃執行等情況開展中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提示。
第三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及時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
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再決策,中止、終止或退出項目的原因、造成損失及補救措施等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省國資委。
第三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投資基礎信息臺賬,全面掌握各級子企業投資情況,做好投資統計分析工作,每月5日前(周末及法定節假日順延)通過投資管理系統將上月投資完成情況報省國資委。月度投資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重大投資項目完成情況,以及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部分投資重點行業、區域的企業應當按要求同時報送月度投資分析情況。
第六章 投資事后管理
第三十四條 省屬企業在年度投資完成后,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報省國資委,主要內容包括:
(一)年度投資完成總體情況;
(二)年度投資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四)投資風險管控情況;
(五)年度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及結果運用情況;
(六)重大前期(謀劃儲備)項目進展情況;
(七)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第三十五條 省屬企業是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制度,對投資項目后評價的目的、范圍、內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評價人員組成、后評價結果的運用等作出規定。通過項目后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和教訓,為后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高投資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條 省國資委對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選擇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結果,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企業部分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專項報告進行評估,切實強化評價、評估結果運用。
第三十七條 省屬企業每年應當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專項報告,以正式文件報省國資委。后評價一般應當在項目完工且正常運營2年后進行,個別投資額較大、回收期長、經濟社會效益見效慢的項目,可結合實際適當延期,但原則上不得超過4年。
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后評價:長期停建、嚴重超概算超工期、建成后長期虧損或不能正常運營、巡察審計及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重大投資項目。
第三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加強投資檔案管理,做好從投資項目論證決策、建設管理、竣工驗收、后評價全過程的資料收集、立卷及存檔工作。
第三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開展境內外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
第七章 投資風險管理
第四十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規范完善風險評估、風險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強化信息化監控,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能力。
鼓勵企業依據相關規定創新運用項目跟投、項目收益分紅、風險抵押金等市場化方式,強化投資決策責任落實,實現項目核心團隊收益共享、風險共擔,降低投資風險。
第四十一條 省國資委指導督促省屬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必要時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省屬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反饋省屬企業。相關企業應當按照評價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健全完善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第四十二條 省屬企業商業性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社會各類投資機構參與。對外并購等重大股權投資項目嚴格執行資產評估管理制度,投資決策前應當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風險評估并出具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茖W研判并購項目價值,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研究論證。嚴控雖符合主業但只擴大規模,不提高技術、效益、品牌影響力、競爭力的并購項目,避免產業鏈過度延伸和企業規模盲目擴張。
第四十三條 省屬企業確需新建、改建、擴建、遷建、購置辦公用房的,必須充分論證其必要性、經濟性、可行性,統籌考慮企業經營效益水平和資金承受能力,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執行建設標準,嚴禁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建設。
第四十四條 主業中有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省屬企業,嚴禁開發境外房地產項目,嚴禁參與多輪競拍高價拿地,嚴禁舉債購地托市,嚴禁接盤高風險房地產企業和項目;主業中無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省屬企業,禁止參與非自有土地競拍、開發,存量商業地產開發項目嚴禁追加投資,存量土地盤活利用原則上應當與中省有主業優勢的企業合作開發,嚴防行業投資風險。
第四十五條 主業中有金融業務的省屬企業,要建立健全金融與實業資產風險隔離機制,構建有效風險應對處置機制;主業中無金融業務的省屬企業,嚴禁投資入股銀行、證券、信托、保險等金融機構。
第八章 境外投資特別規定
第四十六條 省屬企業應當將國際化發展戰略納入企業整體發展戰略,并制定企業國際化經營專項規劃,明確中長期國際化經營的重點區域、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并將境外投資項目納入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管理,形成“國際化戰略-國際化經營專項規劃-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境外項目投資決策”環環相連的戰略管控機制。
第四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與境外投資業務相適應的投資項目決策及相關工作流程,明確各階段責任部門、職責、完成時限、責任人,重點包括項目機會研究、項目建議書出具、盡職調查、投后管理、項目監督、信息反饋等環節。
第四十八條 省屬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應當確保經營活動全流程全方位合規,全面掌握關于市場準入、貿易管制、國家安全審查、行業監管、外匯管理、反壟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第四十九條 省屬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應當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民間投資機構、國際投資機構、當地投資者入股,發揮各類投資者或機構熟悉項目情況、具有較強投資風險管控能力和公關協調能力等優勢,降低境外投資風險。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境外投資決策前風險評估制度,對于境外投資項目,必須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咨詢機構對投資所在國(地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市場、政策、法律、匯率和行業競爭等風險進行全面評估。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和商業保險,將保險嵌入企業風險管理機制,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實施聯合保險和再保險,減少風險發生時所帶來的損失。
第五十條 列入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省屬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向省級有關部門首次報送文件前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程序。省國資委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 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企業發展戰略規劃;
(二) 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對我省及本企業結構轉型升級的影響;
(三) 是否已進行市場分析和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
(四) 是否有第三方咨詢機構出具的投資項目風險評估防控報告;
(五) 是否已履行規范的投資決策程序;
(六) 有關協議是否存在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條款;
(七) 項目融資方案是否與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及債務水平相適應;
(八) 其他涉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重要內容。
省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等,從項目風險、股權結構、收益水平、競爭秩序、退出條件等方面履行出資人審核程序,并對有異議的項目在收到相關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向省屬企業反饋書面意見。省國資委認為有必要性時,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論證。
第五十一條 已履行出資人審核程序的境外投資項目,在實施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屬企業應當重新報省國資委審核:
(一)國家、陜西省對外投資和項目管理政策發生重大變化且影響到項目的;
(二)投資主體、目的地、投資內容和規模等發生變化的;
(三)項目所在國(地區)出現重大外部風險可能導致項目損失的;
(四)其他可能嚴重影響項目實施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 省屬企業應當積極對接國家境外項目風險監測評估預警綜合服務平臺,及時獲取海外政治變化、安全提醒等預警信息,有效利用國家對海外經濟、政治、社會、輿情風險的研判成果,一旦觸發投資項目風險預警機制,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置機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
第五十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重視境外項目安全風險防范,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和我駐外使(領)館的聯系,建立協調統一、科學規范的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有效防范和應對項目面臨的系統性風險。省屬企業應當樹立正確的義利觀,堅持互利共贏原則,加強與投資所在國(地區)政府、媒體、企業、社區等社會各界公共關系建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注重跨文化融合,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四條 省屬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職責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陜西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等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省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實行重大投資決策終身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執行投資監督管理相關規定工作推進不力、工作要求落實不到位的省屬企業,特別是存在計劃外項目、新增非主業項目等問題的省屬企業,省國資委將采取監管提示、通報、約談等方式處理,責令限期整改,并將日常投資監管情況及后評價結果納入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參考依據。
第五十五條 省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省國資委責令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省國資委于2018年3月印發的《陜西省省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陜國資規劃發〔2018〕94號)同時廢止。此前相關制度辦法或文件中關于投資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陜西省省屬企業投資項目單項備案表
(來源:陜西省國資委網站)